第435章 天宪(7 / 9)
旨。
《睢州志·袁可立传》载:“袁可立曰:‘杀人者死,朝廷法也,即弄臣顾可脱乎’。已而,果得中旨赦之,可立不为动。”
嗯,最终司法解释权归皇帝所有。
事已至此,姜星火也不好多说大吸血虫什么,这时候也只能借势而为了。
不过他的心底,对皇权却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。
“终归是难看了些。”
朱棣也知道这样做不好看,但说实在的,昨天他做决策的时候,也没有细细推演有可能发生的结果,只是觉得一切尽在掌握中,不管怎样他都能用皇权来兜底,所以不妨闹大点。
如今姜星火点了出来,他也清楚,自己做的不甚妥当,所以虚心请教道:“那依国师之见,该如何处置呢?”
姜星火沉吟片刻,把自己昨晚想的办法说了出来:“不若直接两件事并做一件事,藉由李至刚的案子,推动案例补充法的产生和定期修改天宪的制度。”
强者从不抱怨环境,强者只会抓住机会达成自己的目的。
不待朱棣询问,姜星火自己继续说道:“所谓案例补充法,便是如《大诰》这种,以实际的司法判决案例,来为后世的判决定标杆,类似的案件,自然可以追溯,如此一来,一年复一年之下,虽然不可穷举,但总有接近的时候,遇到棘手的、《大明律》里没规定具体判法的案件,总有一个参考依据,以此律、例并行,有律择律,无律择例。”
老朱的祖训这玩意,说实话,基本坚持到明朝中叶就都报废了,法律制度也是如此。
法律是随着时代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,而老朱规定大明的法律就得以他钦定的《大明律》《大诰》为准,而且要万世不移,不增不减,这怎么可能?
哪怕姜星火不插手,案例补充法的诞生,也是必然发生的。
事实上,现在是永乐元年(1403年),如果历史线没有变化,那么到了弘治十三年(1500)明朝的中枢就会制定《问刑条例》二百七十九条,并且于嘉靖二十九年(1550)重修,新增三百七十六条内容,于万历十三年(1585)又重修,新增三百八十二条内容,此后律、例并行。
案例法这种东西,基本上三、五十年就要重修一次,把这些年里遇到的司法判决实践的结果给补充进去。
“律、例并行?这倒是个好办法。”朱棣微微颔首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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